中興公司107年第2次買回庫藏股執行要點 107.08.10董事長核准
一、本執行要點依據本公司「庫藏股處理辦法」及107.07.24第9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辦理。
二、適用對象及可賣回股數上限: (一)中興工程集團離退職股東,出生年次為民國27~28年者,可將持有股數全數賣回。 (二)辦妥繼承過戶股東,其原股東出生年次為民國27~28年,或新股東為民國27~28年者,可賣股數上限為因繼承所取得之股數。 (三)申請賣回之股票,以直接由本公司取得或自中興工程集團離退職股東繼承取得者為限,惟107.07.01後因贈與或買賣取得之股票,一律不適用本要點。
三、庫藏股買回價格為新臺幣(下同)12.5元/股;買回股數上限為60萬股;買回金額上限為750萬元。
四、107年第1次受理期間(7/25~8/10)申請賣回之股數,累計未達前述上限,本次續在剩餘額度內辦理買回程序 (符合第1次受理期間之適用對象不再受理)。
五、執行程序: (一)受理期間:107.08.13至107.08.21下午5時止 (受理期間內非符合前述適用對象者不予受理)。 (二)受理期間截止前,買回股數累計達上限時,逾額部分不受理。 (三)申請賣回股份應先填具本公司制式「讓售股票申請書」(請至「檔案下載專區」下載),連同原留印鑑及股票送達中興公司行政部,原留印鑑不符者不予受理。 (四)符合本執行要點之股東繳交股票後不得再要求撤銷,並應配合辦理後續過戶手續。 (五)辦妥股票過戶手續(107.08.31)後1個月內,將電匯款股予賣方。
六、股票賣回之證交稅及股款匯費等相關費用,悉由賣方自行負擔;所有金額皆採小數點第一位數4捨5入取整數方式計算。
七、106年度除息基準日訂為107.09.19,股利發放對象為除息基準日股東名冊所列股東。
八、本執行要點經奉董事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